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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青青:股权转让中股东未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税务风险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7-08-14 17: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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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权转让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股权转让一方注册资本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呢?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的总额,是公司成立和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资产的最初来源。

若公司运营过程中注册资本未按照约定到位,而运营资金又采取了借款形式,那么将会导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请大家注意到在股权转让中股东未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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