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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青青: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01-09 15:52:20

不动产作价入股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种作为出资或者资产转让的方式之一。其中,采取此种方式的原因之一是为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我们知道若某企业直接转让名下的不动产给其他企业,按照直接转让方式,该企业将承受高额的税负,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此种方式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企业的利润。在地产的并购实践中,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后再转让股权的形式完成并购一直被行业广泛推崇,实务中不少企业会有意地控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后,以评估价签订《出资入股协议》,并通过土地增值税、契税甚至所得税的筹划后转让股权并最终完成地产项目的并购。

就交易架构而言,具体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如,A企业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B企业,直接转让方式将产生高额税负,那么通过A与B企业成立一个新的企业C,A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资给C,B公司以其他方式出资;A公司再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不动产的转让。(A也可直接以不动产对C企业增资,再将股权转让给B企业(原股东),或从C企业减资退股方式实现货币方式退出,有同效)。

那么,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是如何交税的,能否真正的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呢?此种方式适用的范围是否有限制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以及其涉税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

(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在梳理不动产作价入股的相关规定时,还有一种作价入股,即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很多人容易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视为不动产作价入股,那么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存在什么区别呢?

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而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由此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对不动产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不属于不动产,只是在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所占土地使用权时,按照销售不动产来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法律限制,但在具体办理土地出资入股的实务中,应先征询国土或规划部门的意见,如国土或规划部门审查后发现有土地闲置、产业调整限制或者未按地方规定达到投资强度的问题,则该类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入股将遇到障碍,也即无法实施。

(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三)不动产作价入股后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以上是国家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不动产作价入股作为一种出资方式所作出的规定,那么在税收层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与不动产作价入股有关的税收规定

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与不动产直接转让方式一样,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呢?

(一)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缴税分析

1、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以上规定,接受投资入股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侧面可以说明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征收增值税的,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被投资单位进行抵扣。

那么,是否存在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若想达到不征收增值税的目的,必须将与不动产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才可。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主要看投资主体和被投资主体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该文件已经到期,那么接下来的政策又会是如何呢?是否还会延续该规定呢,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3、企业所得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中,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而不动产则属于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即非货币性资产,且投资方式为以不动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注入现存的企业中,即我们所说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或出资)。

该文件中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因此,以不动产作价入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执行。

116号文和59号文只能从间接证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直接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应视同销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4、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值得注意的是,出资入股过程中如出资方为唯一的股东,则同一控制下资产全资注入目标公司不需对目标公司征收契税,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八、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5、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以不动产作价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的规定,我们可以充分了解不动产作价入股的出资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相关规定:

不动产投资入股,征收增值税及印花税;而对于税额占多数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言,则有可以筹划的空间,契税亦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企业改制重组时以不动产作价入股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该规定明确排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该政策规定,只能通过其他的变通方法进行筹划;对于所得税而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缴纳所得税,但是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

对于印花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需要缴纳,但因印花税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数额较低,并且一般也不可避免。

企业通过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出资之后,还需将股权转移给受让方。股权转让阶段的税收在此处不再赘述。

以上是笔者对不动产作价入股涉税的简要分析,若相关规定有出入,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如转载本文章,请与宁青青律师联系。


律师简介

宁青青律师,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税务业务中心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宁青青律师自2013年加入律师行业,一直致力于公司法、房地产业及税务规划方面的法律服务。宁青青律师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服务重点包括:企业重组、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服务,为企业并购重组以及房地产项目开发全程提供税务规划服务,并成功为某股东转让股权、某银行涉及以物抵债、某公司商铺转租、某公司海外股权架构设计进行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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