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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18年第12期)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07-24 15:49:11

房地产业务中心

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教育设施竣工备案手续完结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移交申请和移交材料,并协助办理配建教育设施权属登记手续。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按本办法执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依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对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予以顶格处罚。同时,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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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规〔2018〕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规范移交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住宅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各类保障房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教育设施,是指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为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辖区人民政府)为配建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 

第五条 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辖区人民政府,并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第六条 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移交登记确认,填写移交登记确认表(附件1)。 登记确认内容应包含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及位置、交付标准、交付期限和移交承诺等内容。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局在组织对有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当邀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石家庄市新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交付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县(市)政府按照市级做法,也要建立部门牵头协同机制,按照《石家庄市新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交付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建教育设施竣工备案手续完结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移交申请(附件2)和移交材料,并协助办理配建教育设施权属登记手续。移交材料应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房产成果测绘书以及项目验收等有关文件。 

第十条 辖区人民政府接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移交申请后3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附件3),并实体接收配建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辖区人民政府应自接收配建教育设施之日起30日内,将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配备教职员工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教育设施移交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辖区人民政府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依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对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予以顶格处罚。同时,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辖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移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年清理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概要:为深入推进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将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与土地管理水平相结合,把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成效和实行奖惩制度挂钩相结合,制定本办法。

奖励措施适用对象:适用于除指定的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正定新区、综合保税区和矿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等9个区外的15个县(市)。惩处措施适用于所有县(市、区)。

奖励:从市本级的占补平衡指标中预留1000亩指标,作为对日常土地管理秩序好、违法违规用地少,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整改力度大的县(市、区)进行阶梯奖励。惩处:例行督察和2017年度卫片整改任务凡是到时限未达比例要求的,市政府对相关县(市、区)

采取如下惩处措施:

(一)不予配备产能指标;

(二)占补平衡指标不予挂钩;

(三)不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暂停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

(五)对日常土地管理秩序差、违法违规用地多,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整改力度小的后3名县(市、区)、后5名乡(镇、办)和后15名村(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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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8〕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年清理违法用地 专项行动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8年清理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2018年清理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将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与土地管理水平相结合,把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成效和实行奖惩制度挂钩相结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措施适用对象:适用于除指定的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正定新区、综合保税区和矿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等9个区外的15个县(市)。惩处措施适用于所有县(市、区)。

第三条 截止数据以2018年5月31日上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和省国土厅的为准;排序数据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和省国土厅核查验收通过的为准。排序数据扣除了国家、省重点项目、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公益项目的面积,市级工业企业重点项目扣除一半面积。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从市本级的占补平衡指标中预留1000亩指标,作为对日常土地管理秩序好、违法违规用地少,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整改力度大的县(市、区)进行阶梯奖励。奖励排序取前5名,第一名奖励300亩、第二名奖励250亩、第三名奖励200亩、第四名奖励150亩、第五名奖励100亩。奖励的占补平衡指标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五条 计分方法。按照违法用地面积总比例计分排序,其中例行督察整改占排序数据比重40%,2017年度卫片整改占排序数据比重60%。2017年度卫片,初始违法占地比例和拆除复耕耕地面积比例分别按40%和60%作为权重参考计分。 

计分分值以百分比数为实际分值。例行督察计分指标1项:整改耕地面积百分比分值;2017年度卫片计分指标2项:初始违法百分比分值和拆除复耕率百分比分值。 

例如:长安区例行督察整改到位率为80%,2017年度卫片初始比例为70%,拆除复耕率比例为50%。计分方法如下: 

(一)例行督察分值计算:80×40%=32分; 

(二)2017年度卫片分值计算: 

1、初始比例分值计算:(100-70)×40%=12分; 

2、拆除复耕率比例分值计算:50×60%=30分; 

3、2017年度卫片分值为:(12+30)×60%=25.20分。 

(三)长安区总分值:例行督察分值+2017年度卫片分值=32+25.20=57.20分。 

第六条 对2017年度卫片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到整改时限仍超过15%和例行督察未按整改时限达到整改要求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同时采取惩处措施,待进一步整改到位后方可取消惩处措施。 

第三章 惩处 

第七条 例行督察和2017年度卫片整改任务凡是到时限未达比例要求的,市政府对相关县(市、区)采取如下惩处措施: 

(一)不予配备产能指标; 

(二)占补平衡指标不予挂钩; 

(三)不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暂停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 

(五)对日常土地管理秩序差、违法违规用地多,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整改力度小的后3名县(市、区)、后5名乡(镇、办)和后15名村(居)追究责任,涉及的县处级责任人员报市政府转市纪委监察委按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政府转相关县(市、区)政府按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市国土局负责统计和排序,提出奖励初步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税务业务中心

1《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概要:该文件将烟叶税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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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财税〔2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9日



2《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概要: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103号文中关于“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公告》中将国税、地税机关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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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38号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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