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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18年第9期)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06-01 15:58:38


房地产业务中心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概要:2018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苗头,投机炒作有所抬头,风险不容忽视。

这份文件的核心内容可简单归纳为“一个重申,三个新意”。一个重申是指重申“坚持房地产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的工作要求不改变。三个新意分别是:一是明确要求各地要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二是大幅增加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用地比例;三是未来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评价和监测预警体系,细化评价单元,实施精准调控。



2《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概要:对于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遵循行政程序和谐拆迁,关注诉权保护,在拆迁征收中对评估报告所进行的适度审查等拆迁方面的棘手问题,在不同角度给予了正面的回答。



3《关于落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概要:为响应国家、省关于大力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要求,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品质,2018年2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新区)出让、划拨地块在100亩(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必须建设一栋以上的被动房,开工建设被动房面积不低于地上总面积的10%。

二.规划局对采用被动房方式建设的建筑,在规划总面积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注明,落实其地上面积9%不计入容积率的优惠政策。

三.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专家对设计阶段是否达到被动房标准进行评审。

四.享受价格备案上浮和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优惠政策。

五.被动房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不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9%,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

六.被动房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七.依据竣工后专家评审意见和市推进被动房工作小组通知,减免差别热费(居民)、热力贴费(非居民)和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八.2018年7月1日后,不再受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变更。

九.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被动房项目,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石政规[2018]3号文件严格把关。



4《关于将保晋南街项目房屋征收计划延期的通知》



概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2018-2020年河北省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保晋南街项目房屋征收计划延期一年(有效期截至2019年2月10日)



5《关于调整石家庄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概要:领导小组下设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设在市城管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处理,牵头组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文件,协调督导、检查推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君涛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城管委副调研员武勃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主要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中抽调。



PPP与金融业务中心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概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18日对外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将实现四项功能。一是统一制度、统一规则。二是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三是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四是调整完善部分规则。需要强调的是,《办法》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办法》的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税务业务中心

1《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概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件,是对《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延续,57号文延续了原5号文中关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涵盖改制、合并、分立及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等交易情形,最突出的差异包括: 

1、明确了改制重组业务中交易双方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适用57号文中有关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2、与5号文相比,57号文提出了更加详细的提交资料需求,特别是增加了对“转移双方营业执照“和“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的要求,对企业相关政策适用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明确了关于投资主体的有关问题 57号文第八条,重点对“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及“投资主体相同”进行了延伸解释,即原投资主体不得发生变化,但各主体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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