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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18年第8期)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06-01 15:56:51

房地产业务中心

1《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概要:基本原则:规划协调、布局合理。统一规划,整体部署,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编制高铁车站周边开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边界,优化车站选址方案及车站周边区域空间结构、人口产业分布,杜绝边建设、边规划。

量力而行、有序建设。结合城市功能区划、区位优势、财力可能、人口资源环境条件等发展实际,根据规划确定开发目标、建设任务,兼顾当前和长远,合理把握建设节奏和时序,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有序发展,防止盲目追求规模和大干快上。

站城一体、综合配套。充分发挥高铁车站的辐射带动作用,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产城融合、宜居宜业,避免高铁沿线产业布局同质化和单一房地产功能开发。

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创新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资本的积极性,推进项目共建、资源共享,提升开发建设质量水平和效益,防范各种隐患、风险和损失。


2《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概要:任务目标: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改造方式:

(一)成片改造;

(二)原址翻建;

(三)对既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又无法原址翻建的D级危房,由市政府匹配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四)对无法成片改造,且D级危房拆除后属于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其它公益事业用地的项目,辖区政府负责实施征收。

对遗留项目的处理:

(一)对市政府(石政函〔2017〕15号)已列入征收计划的79个项目,以及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15个拆迁遗留项目,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32个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项目;2、47个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3、15个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遗留项目,含有D级危房的,经辖区政府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市规划部门可按照拆建比1∶2.3的比例,同时在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上限不超过3.5)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居住容积率指标。以上遗留项目中,符合以下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拆建比,但居住容积率指标不超过国家规范。一是对建设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建筑用地面积30%以上的项目;二是对小户型房屋(30平方米以下)户数超过总户数30%的项目。

(二)城中村改造。已取得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项目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需调整用地范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做地流程等有关规定实施。


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


概要:做地流程

(一)做地范围选定。做地主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土地储备专项规划选定做地项目范围。

(二)做地计划报批。做地主体将做地项目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做地计划报市储委办,市储委办征求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储委会批准。

(三)做地方案编制。做地主体对做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坐落、面积,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做地周期,编制做地方案。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整案制处置土地的,做地主体同时填写《城中村改造整案制处置土地申请表》。

(四)做地模式确定。做地主体自行筹措资金实施做地项目。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做地主体可与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五)做地方案报批。做地主体依据做地计划编制做地方案,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储委办,市储委办报市储委会批准,做地主体按批准的做地方案实施做地。

(六)做地项目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各项审批手续后,做地主体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达到净地交付标准。

(七)储备土地验收入库。做地项目达到交付标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政府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八)储备土地管护。区政府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确保储备土地不受侵害,管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九)拨付成本及兑现政策。做地项目土地出让后,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拨付做地主体做地成本,兑现村集体奖励政策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利润。


PPP与金融业务中心

1《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概要:

1)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2)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对于采用非市场化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予以通报。

3)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各地应当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


2《福建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导基金投资指引》


概要: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加大项目投放力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福建省财政厅发布《福建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导基金投资指引》,对投资对象、投资模式、投资规模等基金投资要素,以及基金申请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3《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概要:

1)总产值6000亿元及以上、6000亿元以下的省(区、市),分别按2个和1个控制数申请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超报不予受理。

2)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奖补资金分期安排,建立“能进能退、动态管理”的考核管理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给予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撤销创建资格;对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加大奖补力度。


4《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概要:财政部16日发布《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以督促地方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法》考核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月份为每年4月至12月。考核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以及地方财政运行分析。


5《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概要: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文称,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税务业务中心

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概要: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概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概要: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概要: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该文件规定了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有关税收政策,并对满足上述政策的条件予以规定,且规定了具体的管理事项和管理要求。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概要:刑诉法草案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对接《监察法》厘清法律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进一步明确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同时增加缺席审判、增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判决等新刑事制度。


2《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概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几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这意味着公安机关会对“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民间借贷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及非法催收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概要: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


建设施工业务中心

1关于征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概要: 5月14日,住建部公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8年6月11日。 

其中,《办法》指出,建筑用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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