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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7-11-24 09:04:23


各省、自治区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司法局、城市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促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广东、山东等地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引入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规范文明执法、提高行政处罚执行率、减少暴力抗法和争取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实践优势和职业优势,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有利于增强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也有利于引导城市管理相对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各地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通过“律师驻队”的方式,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提供法律服务,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引导城市管理相对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执法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依法履职。驻队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向城市管理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升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依约履职。驻队律师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承办辅助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事务。城市管理部门依约向驻队律师交办法律事务,不得将非法律专业的行政事务等交由驻队律师处理。

  ——公正履职。驻队律师要发挥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坚持第三方立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要及时指出,对涉嫌违法的要建议改正,促进城市管理部门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意识和水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事实、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行政相对人理解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三、工作模式和任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主要采取聘请“律师驻队”的模式。“律师驻队”是指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常驻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执法。“驻队律师”不仅要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要在聘用单位办公,随队赴执法一线提供法律服务。

  驻队律师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法律服务协议方式约定,并在辖区内公示。驻队律师的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处置疑难复杂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参与对接受调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执法相对人进行说服沟通工作,出具律师告知函对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进行催告。

  (三)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督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规范执法程序。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的诉讼。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开展普法教育,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法治宣传和普法活动,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七)与所服务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其他职责。

  在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城市管理部门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构建一支既熟悉城市管理业务工作,又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职律师队伍,实现驻队律师与本单位公职律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推荐和驻队律师的选派、指导、培训、评估和奖惩工作,不断提高驻队律师工作质量和效率。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律师开展驻队工作,并建立驻队律师工作记录制度、重大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定期培训制度等,提升驻队律师的专业化水平。

  (三)驻队律师要精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熟悉城市管理执法的特点和要求,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明确职责定位。在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时,侧重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城市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注重体现中立地位,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表达诉求,减少因执法产生的摩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城市管理部门要为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对于律师查阅执法记录、咨询了解所参与法律事务相关情况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于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于应当听取驻队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公开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信息及综合考评信息,形成长效机制。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更好开展。

  各地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情况,请于12月30日前报司法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司法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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