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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H石家庄李顺章律师参加“PPP+特色小镇”产业联盟第七届研讨会,做《中国土地供应收储制度与PPP》主题发言

作者:德和衡(石家庄)    发布日期:2018-08-24 15: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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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9日下午,业界非常活跃的“PPP+特色小镇”产业联盟(创始人陈青松)第七届研讨会在北京总部基地华夏幸福创新中心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主要是来自北京的央企、学术机构、土壤治理、咨询服务机构,还有一小部分是南京、天津、河北的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领导。本所律师李顺章作为参加会议的四家律师所之一的律师,发表了《中国土地供应收储制度与PPP》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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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李顺章律师

 

李律师以中国供地制度、储备制度和物权法房地产物权规则为依据,从PPP项目的商业特点、法律关系出发,重点介绍了在现有房地产制度下如何认识和处理PPP项目的用地问题,包括政府供地行为在PPP项目领域的体现比如向谁供应、如何供应、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房产与地产物权可否分离等,目的是解决业界普遍关心的与PPP项目融资需求紧密相关的资产权属、证书颁发问题。李律师把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在PPP中的实施运用概括为三种模式:政府直接以地合作,不与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政府以地出资联建,实行真正的合伙(P);政府借鸡生蛋型“合作”,即政府借社会资本方拥有产权的资产运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李律师特别介绍了业界普遍关心和疑惑的2016年10月二十部委联合颁布第三批示范项目时,文件规定的以竞争方式确定PPP项目投资方和项目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问题。国土部虽然规定了可以实施的三种情形,但并未具体规定如何操作实施,尤其是诸多专业人士大都认为不可行的情况下,李律师分别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几乎从来不采用的招标规则和协议出让规定两个角度出发,结合PPP项目特点,大胆分析论证,首先,认为完全可以利用PPP项目特点在土地出让时进行招标,达到两标合一的目的,不是为了排斥竞争,而是真正为了让二者有机合规结合——为了达到政府特殊目的的土地出让: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

 

其次,还根据协议出让规定,认为法定两种情形即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原划拨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PPP项目可以实行协议出让。

 

最后,还就土地储备领域的PPP的政策及背景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不是禁止采购社会资本提供的工程和服务,而是禁止以PPP的方式实施,因为单纯的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没有PPP项目所要求的维护和运营问题。如果没有预算就是BT,如果有预算,就是传统普通的政府采购,而不能作为PPP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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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合影

 

与会人员普遍感觉,李律师的发言信息量大,敢于同时深入土地、PPP两大深奥领域,进行法律政策结合,而且为大家解惑,新颖独到,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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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章 高级合伙人

学历: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95年-2003年 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

2003年-2010年 北京明海律师事务所

2011年-2017年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2017年至今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李顺章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领域所及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法业务以及行政法业务,主从土地专业事务。执业二十余年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

2010年开始,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参与了许多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参与公司法解释一、典当行管理办法的修改论证,曾主持起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行办法》,参与修改《河北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参与修改《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为多家房地产企业和政府土地部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多个重大房地产项目和市政项目的土地业务担任专项顾问。与他人合著《房地产业务律师基础实务》(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010年专业从事房地产法,主持起草了《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行办法》,参与修改《河北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参与修改《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擅长领域:房地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领域的公私合营(PPP) 

联系电话:13932106219

企业邮箱:lishunzhang@deheng.com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4号瀚科大厦九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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